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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化学工程学院原院长褚良银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公示

根据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》(审计署令第11号)第十二条和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》(中办发〔201032号)等规定,受四川大学党委组织部的委托,我处委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四川分所自2018620日起,对褚良银201411月至20176月任化学工程学院院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,重大事项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。

审计期间,广大干部群众如有情况和意见建议需要反映,请与审计处联系,或联系校纪委办公室、监察处、党委组织部。同时,欢迎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。

联系电话:028-85402053(综合审计科),85401193(副处长),85406697(处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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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大学审计处

20186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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